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
2024.03.2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18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xiàn)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二、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三、本公告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18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xiàn)將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guī)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公告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18
現(xiàn)就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的遠洋船員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和在漁業(yè)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遠洋漁業(yè)船員。
三、在船航行時間是指遠洋船員在國際航行或作業(yè)船舶和遠洋漁業(yè)船舶上的工作天數(shù)。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在船航行時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的累計天數(shù)。
四、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稅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門、漁業(yè)管理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遠洋船員身份認定、在船航行時間等有關涉稅信息。
六、本公告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18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xiàn)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27
為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7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21
為繼續(xù)支持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現(xiàn)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產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處置抵債不動產時,抵債不動產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有關規(guī)定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征契稅。
四、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五、本公告所稱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限于其承接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涉及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
六、本公告所稱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銀行;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頒發(fā)的《金融許可證》的資產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執(zhí)行期限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發(fā)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處置不動產的購買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追回后方可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guī)定。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1日